食品药品监管总局:三个月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2847条次 
来源:新华社 发布时间:2013-10-24 阅读:276

      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(记者胡浩)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2日发布2013年第3期违法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汇总。2013年6月至8月期间,各省(区、市)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发布《违法广告公告》等方式,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24847条次、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3144条次、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5643条次。
  据统计,对未经审查和篡改审批内容擅自发布的违法广告,各省(区、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43个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7个,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39个。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08次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。
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时对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“壮腰健肾丸(广告中标示名称:金古莲)”、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“脾肾双补丸”、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“抗骨质增生丸(广告中标示名称:丹参抗骨丸)”、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“外用无敌膏”、河南省永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“静电理疗贴(广告中标示名称:绿霸王透骨贴)”、七台河市康鑫医疗器械厂生产的医疗器械“前列腺贴(广告中标示名称:曲大夫前列腺贴)”、滑县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“骨痹痛消贴(广告中标示名称:苗祖圣方)”、河南凌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“腰枕治疗仪(广告中标示名称:曲度腰枕治疗仪)”、河南雅郦化妆保健品有限公司(证件持有者)的保健食品“万鹤灵芝茶”、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(证件持有者)的保健食品“寿瑞祥牌全松茶”等10种违法情节严重、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进行了公告。
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醒消费者,应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;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,不能代替药品,请谨慎购买。